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關于送達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》的公告
南通振興電鍍科技有限公司等138戶單位:
因郵寄的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》被退回,現(xiàn)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)第一百零六條規(guī)定,向你(單位)公告送達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》(東稅一分限改〔2023〕1號)。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,即視為送達。
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
2023年2月1日
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
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
東稅一分限改〔2023〕1號
南通振興電鍍科技有限公司等138戶單位:
你(單位)違反稅收管理,未按規(guī)定辦理納稅申報(具體詳見附件清單)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二十五條、六十二條規(guī)定,限你(單位)于2023年3月13日前(公告送達之日起九日內),到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。
如對本通知不服,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,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;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,六個月內依法向南通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人民法院起訴。
附件:南通振興電鍍科技有限公司等138戶單位未申報明細.xlsx
國家稅務總局如東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
2023年2月1日
